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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吴玫菁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吴玫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银河路西(嘉兴市德伊印刷厂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304006702568490。法定代表人:傅里兹.凯泽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玫菁,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琳,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吴玫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吴玫菁分别在2017年4月1日、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吴玫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吴玫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嘉兴思博玩具有限公司、吴玫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