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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阳与曾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曾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3939号原告赵阳,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曾银花,女,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诉被告曾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阳于2017年4月1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赵阳负担。审判长  李艳平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