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阳与曾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曾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3939号原告赵阳,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曾银花,女,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诉被告曾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阳于2017年4月1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赵阳负担。审判长 李艳平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