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73号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职务经理。被告:吕磊,男,汉族。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先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