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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天台塑粉总厂、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天台塑粉总厂,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塑粉总厂,住所地天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148065089N。法定代表人庞学章。被执行人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湖头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1690044-3。法定代表人杨杰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914号,责令被执行人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3515.6元及逾期利息,以及保全费1070元、诉讼费1185元、执行费1452.73元,但被执行人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37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