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云与被执行人朱文龙、杜汶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朱文龙,杜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女,生于1966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朱文龙,男,生于1983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汶芹,女,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云与被执行人朱文龙、杜汶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文龙、杜汶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文龙、杜汶芹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文龙、杜汶芹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权益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文龙、杜汶芹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