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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航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航天大院科研楼。法定代表人胡雪梅,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混那航天局15号楼。法定代表人覃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和产品(具体明细:见湘英特(2017)评报字第216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