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军与韩贵军、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韩贵军,宁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96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韩贵军,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宁跃明,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身份证号码:×××。原告王军与被告韩贵军、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