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云波与宋京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波,宋京修,王云波,宋京修,王云波,宋京修,王云波,宋京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云波,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宋京修,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波诉被告宋京修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武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