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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朱瑞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朱瑞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96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二楼。负责人:单培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芸,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瑞华,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0号恒美嘉园2A幢第2层209室、210室、211室。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镇江公司)与被告朱瑞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镇江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被告朱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80621.4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并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为镇江地区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的案件进行垫付。2014年8月14日,被告朱瑞华驾驶车牌号为苏L×××××的小客车,行至镇江市××葛村新苑附近与案外人解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解某受伤,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瑞华负事故全部责任,解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解某因伤被送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因解某及被告朱瑞华均无力承担抢救费用,解某遂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申请垫付抢救费,原告经审核后,同意垫付解某的抢救费用共计80621.45元。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承保了车牌号为苏L×××××的小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朱瑞华辩称,对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确于事故发生后,垫付了解某的抢救费用80621.45元。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承保了车牌号为苏L×××××的小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经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赔偿解某272282.5元,该判决已生效。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对于解某的赔偿尚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故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的垫付款项应当由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予以赔偿。因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未对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进行偿付,故发生了本案诉讼,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予以承担。截至一审辩论终结前,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关于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函》、《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授权公告》、《垫付申请书》、《垫付通知书》、保险单、《承诺书》、医疗费发票、垫付款银行付款回单、(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并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为镇江地区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的案件进行垫付。2014年8月14日,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新区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葛村新苑小区南大门左转弯时,与同方向恰行至此的被告朱瑞华驾驶的苏L×××××小型普通客发生碰撞,致解某受伤。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瑞华负事故全部责任,解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解某被送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同月19日,解某因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向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提交《垫付申请书》,申请原告垫付抢救费用96166.45元;同月20日,解某及其亲属签署《承诺书》,承诺将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对于保险理赔款,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偿还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2015年8月25日,原告经审核,同意垫付解某的抢救费80621.35元,并于当日将上述垫付款项通过招商银行汇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承保车牌号为苏L×××××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2015年9月25日,解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朱瑞华、泰山财险镇江公司诉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8219.25元,该费用中不包括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已垫付的费用。2016年1月11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赔偿解某各项损失272282.5元。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基金由国家依法筹集,具有公益性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基金后,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原告紫金财险公司镇江公司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后,其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垫付,对于垫付的基金享有追偿的权利。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朱瑞华负全部责任,应当对解某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承保了被告朱瑞华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解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在相应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垫付的解某的抢救费,系解某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属被告朱瑞华的赔偿范围,解某诉讼主张并经法院判决的赔偿范围并未包含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且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对涉案事故损失的赔偿尚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之和,故对于原告紫金财险镇江公司垫付的款项,由被告泰山财险镇江公司予以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8062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朱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天娇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