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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世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3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凉,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世凉驾驶闽C×××××轻型厢式货车,从南安市美林街道西美村委会往西美村西宅99号方向行驶,至西美村西宅99号欲将车辆倒进西美村西宅21号其家的庭院时,未能在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过程中碰撞并碾压行人卢某(系被告人黄世凉的堂伯母),造成行人卢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5时52分,被告人黄世凉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次日,被告人黄世凉与该车所有人温某赔偿被害人卢某的近亲属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黄世凉。2016年12月2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世凉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南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黄世凉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矫正条件适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陈某、温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及车辆勘查相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驾驶证及驾驶人查询信息、行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归案情况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世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世凉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黄世凉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情况,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世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开育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苏紫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