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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美与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美,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南路24号市传输局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女,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原审被告: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区荆南路。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华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