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增德、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德,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保177号申请人:高增德,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高增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38万元,并已提供高增取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五岔镇五岔街房屋一处(怀私字第50009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增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38万元;二、查封高增取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五岔镇五岔街房屋一处(怀私字第500093号)。查封期间交由高增取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86号之一申请人:高增德,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社区一组17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08142498。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8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38万元,并已提供高增取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五岔镇���岔街房屋一处(怀私字第500093号)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38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高增取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五岔镇五岔街房屋一处(怀私字第50009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张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