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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闫喜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闫喜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853号原告:刘玉兰,女,1949年8月11日生,住荣成市。被告:闫喜芳,男,1967年9月23日生,住荣成市。原告刘玉兰与被告闫喜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玉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