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425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常山支行、浙江合发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常山支行,浙江合发物流有限公司,刘益青,徐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425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71号。被执行人:浙江合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胡村村。被执行人:刘益青,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小青,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合发物流有限公司、刘益青、徐小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合发物流有限公司在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有厂房及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合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常山国用(2015)第0684号】。二、查封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雪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