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况忠与周林,陈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忠,周林,陈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579号原告:况忠,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林,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泽君,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况忠与被告周林、陈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况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况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