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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况忠与周林,陈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忠,周林,陈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579号原告:况忠,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林,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泽君,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况忠与被告周林、陈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况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况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