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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曾芳喜、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芳喜,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曾芳喜,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安坚,董事长。曾芳喜与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浦北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浦劳人仲案字【2013】5号仲裁裁决书,因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曾芳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曾芳喜与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向浦北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浦北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4日会作出浦劳人仲案字【2013】6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按现行规定为曾芳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国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由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起向申请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1100元。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内容为: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浦劳人仲案字【2013】5号仲裁裁决,如数给予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65573.70元,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本院认为,申请补缴交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曾芳喜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陆建东审判员 龙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