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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芙蓉与刘忠山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芙蓉,刘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赵芙蓉,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忠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芙蓉与被执行人刘忠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陕102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忠山回填与原告赵芙蓉共用道路中央的土坑,清除路面杂物(杂石以及土堆),恢复道路通行原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忠山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赵芙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回填了刘忠山与赵芙蓉公共道路中央的土坑,清除路面杂物,恢复道路通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英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