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芙蓉与刘忠山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芙蓉,刘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赵芙蓉,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忠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芙蓉与被执行人刘忠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陕102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忠山回填与原告赵芙蓉共用道路中央的土坑,清除路面杂物(杂石以及土堆),恢复道路通行原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忠山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赵芙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回填了刘忠山与赵芙蓉公共道路中央的土坑,清除路面杂物,恢复道路通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英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