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33号人防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黄晓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华,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通,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宁市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树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红,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上诉人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贵梅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