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生贵与李永军、闫菊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生贵,李永军,闫菊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马生贵,男,回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哎米乃,女,回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呼图壁县。被告:李永军,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被告:闫菊芹,女,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克中,呼图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马生贵诉被申请人李永军,闫菊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232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己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生贵诉称:1、请求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将应当使用在棉花上的除草剂出售于再审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打药方法使用农药,从而导致玉米减产的。再审申请人以前种地从来没有打过农药,这次种的玉米打了被申请人出售的农药。被申请人李永军,闫菊芹辩称:作为一个长期种植玉米的农户,每亩地要打多少他们应当是很清楚的。原审鉴定上也很清楚,申请人夸大了损失,受害面积是因为申请人违规打药造成的。申请人所诉与实际损失不符合,商家不可能不告知原告使用的,申请人也是前后四次来被申请人店里的,当时推荐的药,申请人不使用,要使用圣盖,其自己有选择权。申请人鉴定的损失是可得利益,而不是其直接损失,认为应当按实际损失计算,损害完全是因申请人自己造成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期种植玉米,对于除草剂的选择应具备基础的常识,二被申请人依约向再审申请人交付了”圣盖”牌高效氟吡甲禾灵除草剂,已履行了义务,造成申请人农作物损失的原因系申请人使用不当而非产品质量不合格。再审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其再审请求。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生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 博审判员 艾合帕丽人民陪审员潘进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 迪 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