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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智炯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智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智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天龙,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张智炯因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议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智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