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明与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唐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75号原告:陈明,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监生(系陈明之父),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建国,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陈明与被告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国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胡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