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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明与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唐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75号原告:陈明,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监生(系陈明之父),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建国,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陈明与被告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国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胡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