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9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友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友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994号之二原告: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育才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滕宏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友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桃坞路99号华宏国际711。法定代表人:季震,该公司经理。原告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友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及保全费1220元,合计2641元,由原告南京安麒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