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彦华与李可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华,李可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19号原告李彦华,女,汉族,1965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可可,男,汉族,1994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7年01月20日18时20许,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此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商公交认字(2017)第012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此事故给伤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彦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立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