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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兰君与曲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君,曲洪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83号原告:杨兰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洪海,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杨兰君与被告曲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龙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龙云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