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民子、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民子,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民子,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友,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郭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民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房屋并未交付且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依照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王民子上诉称,上诉人购卖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居业美丽家二期25号楼2608室及地下车位、储物间,位于瀍河××区××北,桂园路西侧,因被上诉人不能按期交付,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2016年9月26日,上诉人依法向老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不动产合同纠纷,应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老城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上诉人才起诉到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老城区法院以没有管辖权推诿,不予立案,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现又裁定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由老城区法院管辖,增加了申请人的诉累,对申请人不公平。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本案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王民子主张要求解除与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储物间认购协议》、《地下车位认购协议》,并要求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储物间款、地下车位款等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房屋、储物间、地下车位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