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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雅馨装饰行与寇海峰、杨玉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雅馨装饰行,寇海峰,杨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雅馨装饰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前嘉小区。经营者杨金萍,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装饰行业主,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寇海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玉凤,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雅馨装饰行与被执行人寇海峰、杨玉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被��行人寇海峰名下银行存款5030元,扣划被执行人杨玉凤名下银行存款12283元,共计17313元。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寇海峰、杨玉凤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嘉禾雅园****号房屋一套(该房屋设有抵押)。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5547元,执行费283元,未执行标的851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