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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田秀与陈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秀,陈行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27号原告:李田秀。被告:陈行华。原告李田秀诉被告陈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田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田秀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田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田秀负担。审判员  吕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