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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满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满,李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董满,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董满与李小勇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李小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三百四十六元五角。权利人董满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李小勇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李小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满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9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