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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包克诚与被告徐林芳、黎艳华、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6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包克诚,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段翔,男,汉族,居民。原告包克诚与被告徐林芳、黎艳华、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湘062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段翔在工行湖南省岳阳华容支行开户账号1907061001009828001和1907061001209540163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包克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包克诚与被申请人段翔已在案外协商妥当,申请人包克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段翔在工行湖南省岳阳华容支行的账户冻结,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翔在工行湖南省岳阳华容支行开户账号1907061001009828001和1907061001209540163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包克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