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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郧西县看守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牌号为鄂C×××××号“吉奥”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往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方向行驶。行至湖北省郧西县郧漫路125KM处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男,殁年32岁)无有效机动机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徐某受伤,被告人范某遂将被害人徐某送医院抢救,并支付抢救费用,被害人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3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死亡原因系重型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徐某的近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范某一次性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徐某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证人寇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亡鉴定意见书、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6、视听资料;7、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积极送被害人徐某到医院抢救,支付了抢救费用,后与被害人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徐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2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徐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金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璐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