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小花重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花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刑更1号罪犯周小花,女,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初中文化,,住会昌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6)赣073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周小花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会昌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1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周小花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会昌县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周小花于2017年2月23日未经司法所批准,未向监管人员报告,擅自离开居住地,超出活动范围,关闭定位手机,逃避监管,后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去向,截至撤销缓刑建议书发出之日止,周小花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因此,会昌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周小花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赣073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周小花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将本案交付执行,罪犯周小花于2016年5月23日至会昌县司法局筠门岭司法所报到。截至2017年2月22日,罪犯周小花自觉遵守考验期间各项规定,积极参与社区服务,认真学习法律法规。2017年2月23日,罪犯周小花手机在社区矫正监管平台上显示不在服务区内,后罪犯周小花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会昌县司法局筠门岭司法所工作人员至罪犯周小花家中调查走访但未查找到罪犯周小花下落。至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撤销缓刑之日止,罪犯周小花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周小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赣073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周小花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周小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娟审 判 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钟丽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