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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定开与李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定开,李月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627号原告:蒋定开,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月刚,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蒋定开与被告李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定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月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定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9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小包工头,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农民工。2015年5月,被告在承包徐州丰县住宅楼工程时,通过刘科兵介绍,将原告等8人一起带到工地上做外墙保温。被告承诺每日给原告工资为230元。当原告辛辛苦苦干了37个工日,期间被告仅给付了部分生活费。2015年8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余款4910元,原告立了一份结算单后,被告在结算单上面签字认可,并承诺2016年春节前一定给钱。到期后,原告不断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李月刚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在承包徐州丰县住宅楼工程时,原告等8人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外墙保温工作。2015年8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余款4510元及生活费2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报酬未果。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4510元及生活费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行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为他方提供劳务的人有权利获得报酬,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方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原告蒋定开为被告李月刚提供劳务,被告李月刚应当按约定向原告蒋定开支付报酬。2015年8月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李月刚尚欠原告蒋定开报酬4510元及生活费200元,并在原告蒋定开出具结账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原告蒋定开主张被告李月刚给付报酬4510元及生活费2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月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定开劳务报酬4510元及生活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月刚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弭伟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