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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8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增旗与何张、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旗,何张,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增旗,何张,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增旗,何张,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增旗,何张,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881民初626号原告:张增旗,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何张,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被告: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南保发大厦16楼F单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6/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旗诉被告何张、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旗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庭外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已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旗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原告张增旗负担。审判员  罗鸿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