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中华、烟台屹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华,烟台屹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华,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军,山东君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宁,山东君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屹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桑园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启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照,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鲁宁,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中华因与上诉人烟台屹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诉讼主体及经济损失的数额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中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3元、上诉人烟台屹林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6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