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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培萌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培萌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终2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建,男,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萌,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培萌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8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山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培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发布的涉案微信系行使企业对新闻事件进行评论的合法权利,该微信内容系转发,是对中国田径队获得佳绩的贺赞语,与我公司经营品牌和产品均无任何关联。涉案微信中的楼盘广告系微信自带格式,因而不能认定该转发具有商业性质。一审判决我公司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涉案微信没有给张培萌造成任何损失,相反还能提高其形象的正面评价和商业价值。我公司没有因此获得任何的商业利益。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微信内容已在互联网上公开,转发体育新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侵犯张培萌的肖像权。 张培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天山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张培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山房地产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网页及侵权图片;2.判令天山房地产公司在其官方微信上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3.判令天山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万,共计41万元;4.由天山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张培萌系我国男子短跑运动员。2015年8月29日,在北京田径世锦赛4×100米项目中,张培萌与队友获得银牌。 2015年8月30日,天山房地产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帐号“天山龙玺”发表文章《38秒01!田径世锦赛男方4*100中国夺银创记录》的文章。文章主要报道了张培萌等四人在北京田径世锦赛取得的成绩,配有张培萌个人照片、以及包含张培萌肖像的四位参加4×100米项目运动员的照片。文章前后有天山房地产的楼盘项目介绍。张培萌提起诉讼后,天山房地产公司将涉案链接及图片均已删除。诉讼中,天山房地产公司为张培萌等四人出具致歉信:“张培萌、莫有雪、谢震业、苏炳添先生: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收到海淀法院的传票,方知我司天山龙玺微信公众号链接你们在2015年北京田径世界锦标赛男子4*100米接力决赛取得好成绩的宣传文字和图案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我司立即将该公众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以期最大限度减少对你们的影响,同时我司向你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对此次链接行为,我司深表歉意,希望你们能够谅解我司的善意行为。” 本案争议在于,天山房地产公司使用了含有张培萌的照片,是否以营业为目的。为此张培萌认为,对方的宣传语言和广告用语和其肖像有很大切合度;使用了张培萌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天山房地产公司则认为仅是转发了新闻,祝贺国家队取得优异成绩,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照片。天山房地产公司提供其微信订阅号的阅读量人数,证明其微信影响范围非常小。张培萌认为天山房地产公司发布微信以来阅读次数暴涨,与侵权文章发布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天山房地产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帐号中登载文章,使用了张培萌及其与他人合影照片两张,文章内容虽然是对张培萌等运动员的成绩表示祝贺,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但文章前后配有本公司的项目宣传内容,证明天山房地产公司通过对张培萌等人的运动成绩的报道,同时加强了对其楼盘项目的宣传,达到商业推广的目的。故天山房地产公司未经张培萌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张培萌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张培萌要求天山房地产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天山房地产公司已出具了道歉信,法院认可其道歉内容,考虑到天山房地产公司系在其官方微信中发布的侵权文章,有社会公开性,故赔礼道歉的形式仍应与原侵权方式相当,以消除对张培萌名誉侵权的影响。对于天山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因张培萌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天山房地产公司实施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且,侵权文章主要内容是对张培萌等四人的运动成绩表示祝贺,故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张培萌的知名度、天山房地产公司对张培萌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官方微信(天山龙玺)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二日,向张培萌赔礼道歉(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还将依张培萌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培萌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张培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天山房地产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所登载文章的内容是对张培萌等运动员取得成绩的祝贺,该文章属于对体育新闻的报道,但在文章的前后均有天山房地产公司经营项目的宣传内容,两者结合在一起推广,显然加强了天山房地产公司所经营楼盘项目的宣传力度,具有商业性质。同时,微信作为现在广为使用的互联网媒介,其传播范围和速度更具有优势,即便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在涉及新闻等公共利益时需容忍他人有限度地使用,但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在使用时加入商业信息,则属于侵权行为。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所酌情确定的赔偿金并不过高,应予认定。据此,天山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天山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代 理 审 判 员   赵小军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