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珍隆与吴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隆,吴小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755号原告:吴珍隆,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文,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燕,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珍隆与被告吴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珍隆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