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钟莲燕与邓增嘉、林建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莲燕,邓增嘉,林建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278号原告:钟莲燕,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邓增嘉,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林建桃,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系被告邓增嘉的妻子。原告钟莲燕与被告邓增嘉、林建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莲燕和被告邓增嘉、林建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莲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共14个月的利息8400元,今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还款10000元,2017年1月还款10000元,2018年1月还款10000元,并签订借据,被告承诺按月还利息,到期还清本金。但到期后,被告拖欠至今分文未还。被告邓增嘉、林建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现在无能力一次性还清,希望分期还款。本院认为,邓增嘉、林建桃承认钟莲燕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钟莲燕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显属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增嘉、林建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莲燕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院确认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邓增嘉、林建桃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