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异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郑文荣、广州市茶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桂芬、广州市荔湾区金驿时装商行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广州市茶滘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某,广州市荔湾区金驿时装商行,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112号申请人:郑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方道恒,广东德培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春,广东德培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茶滘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为广州市芳村花地大道中89号6楼东座,已注销。负责人:刘广平。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37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金驿时装商行,地址为广州市站南路2号(西郊大厦玉园商场925房),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何耀文。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广场南塔26-27楼。法定代表人:吴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司复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1999)芳经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原广州市茶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某、广州市荔湾区金驿时装商行(已注销)、伍某(男,1929年3月22日出生,原户籍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已死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4月11日请求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查,申请人郑某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某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何颖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