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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3054泰兴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054号原告:泰兴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根思路88号阳光五季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季彬,经理。被告:陈波,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泰兴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泰兴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泰兴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