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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名古城表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古城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166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名古城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R。法定代表人邹俊。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名古城表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