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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甘肃嘉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吴天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嘉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吴天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16号原告:甘肃嘉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亮,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公司地址:杏林南街西花苑综合楼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亮,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森,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92号西北书城9号楼。被告:吴天英,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92号西北书城9号楼,系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甘肃嘉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吴天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并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嘉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嘉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