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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刘利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刘利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107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更,经理。被告:刘利霞,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刘利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