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民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78号原告:李军,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文,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民,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军与被告李民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