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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林瑞修建装饰工程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林瑞修建装饰工程队,张启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4226号原告:张立军,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斌,该公司法务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威,该公司职工。被告:铜陵县林瑞修建装饰工程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老洲乡白沙村。经营者:何林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营,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林瑞修建装饰工程队、张启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张立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51元,减半收取计4426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判员  姚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