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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232号原告张某某1,男,200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法定监护人张某某2,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某,辽宁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诉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