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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路剑明与威海市中心医院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剑明,威海市中心医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902号原告:路剑明,农民。被告:威海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丛海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霞,该院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剑明与被告威海市中心医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