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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孟峻与程结珠、陈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孟峻,程结珠,陈玉婷,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772号原告:邹孟峻,女,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程结珠,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玉婷,女,199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斌,男,成年,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邹孟峻与被告程结珠、陈玉婷、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孟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孟峻负担。审判员  谭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