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华辰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华辰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彩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云再审申请人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3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辰宇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按辰宇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剥夺了其参与诉讼的基本诉权,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6)苏03民终3862号民事裁定,依法重审。二审开庭当日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驾车行驶至徐州睢宁高速路段时发生车辆故障,当即与传票上记载的书记员联系告知其情况并向法庭请假,申请延期开庭。上述事实有车辆故障照片、视频,车辆修理单,高速路段发票及与书记员的通话录音证明,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华辰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开庭当日,超出原定开庭时间40分钟后辰宇公司仍未到庭,法院作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之处。华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辰宇公司申请再审的是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该类裁定不属于法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故辰宇公司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