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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宽与李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宽,李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319号原告:杨宽,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小马青村村民。被告:李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地为兖州区。原告杨宽与被告李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绪龙审 判 员  杜洪新人民陪审员  房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