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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伟祥与廖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祥,廖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309号原告王伟祥,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廖向东,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祥撤回对被告廖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