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伟祥与廖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祥,廖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309号原告王伟祥,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廖向东,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祥撤回对被告廖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敏琴 更多数据: